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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校生、新毕业生购房补贴今起开始发放

2017-9-15 16:28| 发布者: 房产频道| 查看: 146| 评论: 0|原作者: 沈阳日报|来自: 沈阳日报

摘要: 9月15日起,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开始发放《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(试行)》(沈政办发〔2016〕40号)(即:22条新政)中的在校生购买商品住房补贴、在校生、新毕业生购买商品住房契税补贴、两地分居购 ...
      
      9月15日起,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开始发放《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(试行)》(沈政办发〔2016〕40号)(即:22条新政)中的在校生购买商品住房补贴、在校生、新毕业生购买商品住房契税补贴、两地分居购房安家补贴。

      本次发放补贴类型有三大类,分别为:在校生购买商品住房补贴;在校生、新毕业生购买商品住房契税补贴;两地分居购房安家补贴。

      发放补贴的购房时间范围是2016年3月25日至12月31日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。

      上述补贴,同一补贴对象可以兼得。但享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购房人,不享有上述补贴政策。上述三种补贴,补贴对象只能享受一次。

      购买、出售或者互换行为时间确定标准:购买商品房的,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间确定;购买、出售或者互换二手房的,按照《不动产权证书》或者《房屋所有权证》上记载的登记日期确定。

      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有的,夫妻任何一方到场即可申领补贴。房屋按份共有的,产权人可按照其拥有的份额享受补贴政策。

      对于房屋用途标注为“公寓”、“商务公寓”、“酒店式公寓”的商品房,按照住宅契税税率缴纳契税的,可视为“商品住宅”享受补贴政策。

      上述三种补贴领取地点为房屋所在区的不动产登记分中心。需要邮寄学籍证明材料的,邮寄地址为房屋所在区的不动产登记分中心,具体地址请向补贴窗口咨询。经审核通过后,补贴款项会在60个工作日左右到账。

      “22条新政”购房补贴受理、审核事宜请到享受补贴房屋地址所在区的不动产登记分中心办理,市本级不动产登记大厅(金厦广场)不办理“22条新政”购房补贴(跨区互换房屋除外)相关事宜。购房补贴发放是长期工作,没有截止日期,如各区登记大厅申请补贴人员比较集中,建议您合理安排好办理时间,可以过一段时间再去办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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